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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有11个公证处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

  • 发布时间:2009-11-05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保障部部令第20号)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6)39号)。在上述文件中,对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条件、资金来源、交费比例及使用方式、方案制定规则、审核申报程序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企业年金制度,是指单位及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及职工分别按规定缴纳费用,形成基金后按规定在政府的监管下投资运营,职工到退休年龄后从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领取企业年金。
     全市25个公证处,其中有21个经费自收自支的公证处符合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截止目前,已有11个公证处建立了企业年金。公证机构依法建立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不仅保障和提高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而且也有利于建立人才长效机制,增强公证机构的凝聚力,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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