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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北京市公证协会章程

20201226日北京市公证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公证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Nota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北京市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由北京市辖区内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人员组成的行业自律组织,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管理、监督会员认真履行公证职责,规范执业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和增强公证公信力;推动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第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团体设立中共北京市公证协会党委(简称为协会党委),单位会员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协会党委负责人或党委指定人员参加本会管理层会议。

第五条 协会党委主要负责对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进行统筹规划指导,对行业改革发展和协会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把关定向,确保党对全市公证行业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协会秘书处指定内部机构和人员承担党务工作职责。

第六条 本团体在北京市司法局党委领导下,接受业务主管机关北京市司法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42号院1号楼6层。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本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监督、指导、规范会员的执业行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本市公证工作;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开展行业发展战略研究,拓展会员执业领域,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五)组织开展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六)组织对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及申请公证执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

(七)组织公证交流和公证学术研讨与合作,开展对外宣传与对外交流,扩大行业的对外影响;

(八)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九)对会员进行登记管理并提供服务;

(十)指导单位会员的规范化管理;

(十一)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十二)举办会员福利事业和文化活动,促进行业文明建设;

(十三)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十四)受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以及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纪律处分,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法行为并向其提出处罚建议;

(十五)建立并完善会员执业保险制度,对公证机构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督公证机构提取、上缴保险费,并联系有关理赔事宜;

(十六)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比对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购买、调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十八)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

(十九)收取、管理和使用会费;

(二十)中国公证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为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取得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公证管理人员、取得北京市公证协会颁发的公证员助理证的公证员助理、本市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本团体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的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和研讨交流活动的权利;

(三)向本团体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要求的权利;

(四)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文体活动,享受本团体提供的福利及其他服务的权利;

(五)享有对本团体工作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及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六)使用本团体的信息资料及设施的权利;

(七)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反映情况的权利;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恪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团体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维护公证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七)参加本团体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

(八)接受并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复查争议处理决定和纪律处分决定;

(九)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享有除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除履行第十三条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传达、组织学习和执行本团体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个人会员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协助执行本团体作出的对个人会员处分的决定;

(四)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和实施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本团体备案;

(五)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七)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或注销公证员执业证或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丧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及重要的行业规范;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重大资产管理及处置方案;

(六)决定重大变更或终止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满足一定的执业年限,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承诺能够积极参加行业协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一定的期限内本人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

    会员代表名额、比例、条件以及推选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但会员代表大会对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从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会员代表可连选连任。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换届准备材料报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换届选举工作。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应当在会员代表推选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四条 以下情形视为自动丧失会员代表资格,由理事会进行公告:

(一)在任期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或不履行表决职责的;

(二)因工作调动不能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不符合担任会员代表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置、人员组成及具体工作事项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八)推选中国公证协会北京地区代表;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及除名;

(十一)根据会长会议的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十二)决定对会员的奖励;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理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理事职务。理事因丧失会员资格、代表资格的,因涉嫌故意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或纪律审查、监察调查限制措施的,理事职务自动停止。

第三十一条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以提请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是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团体。副会长按职责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当选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会长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丰富的管理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沟通协调及议事决策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在一定的期限内未受过行业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代表会长会议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在理事会授权下履行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八条 会长会议应当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网络会议形式召开。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九条 会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会议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长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决定本团体日常工作事项;

(二)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三)对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做出必要解释;

(四)建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

(五)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理事会的议题,审核提交理事会表决的事项;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不需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公证工作、对公证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团体顾问;

(八)其他应当由会长会议决定或提请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会长会议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监事会是本团体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决策程序、会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会员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前为止。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职责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监督理事、会长、副会长的履职情况;

(七)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八)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九)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十)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二)对会长会议、理事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聘请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声誉良好,热心公证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会员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会长、副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从当选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七条 监事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委派监事列席会长会议等工作会议;

(二)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会员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因丧失会员资格、代表资格的,因涉嫌故意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或纪律审查、监察调查限制措施的,监事职务自动停止。

第五十一条 监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监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补选监事。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团体的执行机构,负责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各项决议的具体执行落实,对理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会议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领导秘书处组织实施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八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630日前。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公证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12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至少”均包含本数在内。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生效前已实行的工作规则与本章程不相抵触的继续有效,有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应在本章程生效后90日内修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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