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执业活动投诉须知
- 发布时间:2022-08-01
公证执业活动投诉须知
根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公证员执业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投诉处理工作。北京市司法局负责方圆公证处、长安公证处及公证员的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
根据《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北京市司法局处理投诉方式公开如下:
1. 投诉电话:010-55578719
2. 传真:010-55578900
3. 电子邮箱:bjgzglc@163.com
4. 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北京市司法局公证工作处
5. 投诉事项范围: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投诉处理机关投诉: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私自出具公证书;
(三)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四)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五)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六)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七)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八)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九)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部规定的行为。
6. 投诉处理程序:当事人邮寄或现场提交投诉材料后,投诉处理机关进行登记审查,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作出决定的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投诉处理机关受理投诉的,应当自作出投诉受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7. 北京市其他公证机构及公证员的公证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区司法局负责,具体投诉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信息可向区司法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