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群众办实事|疫情管控下的跨省公证情
- 发布时间:2021-11-25
近日,居住在北京的严先生需要前往郑州为他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疫情管控措施,从郑州返京需进行居家观察,但手头的工作又不能停。眼看开庭日期临近,他不禁犯了难。于是,他找到了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时间紧迫,严先生到中信公证处咨询,公证员立即与当地法院沟通了解情况,并建议他办理证人证言的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过程中,公证员经与严先生交谈,确认其精神状态正常、理解力正常,语言意思表示清楚后,向他强调,陈述虚假事实作伪证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先生将自己整理的证言打印出来并向公证员确认该《证言》所表述的内容与本人的真实意思一致,在公证员面前宣读后签字,并由工作人员录像附卷保存。
随后,公证处为严先生出具了公证书,他得以及时将经公证的证言提交给法院。
公证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证人是除了案件原被告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第三人。证言是证人就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是证据分类的一种,它能起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与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解决证人难以出庭的困难,也可以帮助法院作出正确裁判。若在公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做出的证言非其真实意愿或陈述虚假事实,公证员会中止办理该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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