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应邀到长安公证处作“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专题讲座
- 发布时间:2016-05-10
2016年5月7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雷运龙应邀到长安公证处作了题为“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专题讲座。长安公证处全体公证人员以及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的部分公证员总计120余人听取了讲座。
雷运龙副局长首先介绍了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基本情况。近年来,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申请呈上升趋势,公证债权文书的出具与执行在保障债权人的基本权益,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雷运龙副局长从公法、私法的角度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效力来源进行了阐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法律授权公证部门的确认是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的重要来源,加上公证本身所具有的“超强证明力”,使得公证债权文书无需经过权利确认,从而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因此,如何正确为债权文书办理公证以及出具执行证书,确保经公证的债权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便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他结合《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条文,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与不予执行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周志扬主任对雷运龙副局长的讲座给予了高度评价,对北京市各级法院对公证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她说:公证债权文书制度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当前社会经济形式纷繁复杂,新的融资方式、担保方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公证机构要以开放的心态来面对,用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打折扣地解决新问题。随着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公证债权文书研究的深入,公证行业对自身的要求应该更严格,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提高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质量,以适应时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此次学习,全体参会人员对公证债权文书的基本制度有了一个更加深入的认识,实践中遇到的疑惑与困难得到了解答,为今后更好地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