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之声丨这些情况下,独生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所有遗产④
- 发布时间:2024-04-30
为发挥公证机构法律服务职能
增强首都百姓法律意识
提供便捷精准法律服务
首都公证人
化身普法宣传员
用专业视角和丰富经验
讲解与百姓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今天,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为您讲解
独生子女不能继承
父母的所有遗产
的第四、五种情形
法条链接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