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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遗嘱继承+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一揽子定制公证满足各方需求

  • 发布时间:2024-01-02


今年

京津冀三地司法行政机关及

公证协会共同开展首届

“京津冀公证行业大调研”活动

评出16个优秀公证案例

总结典型经验做法

不断提升公证员队伍

执业能力及服务水平

满足人民群众公证需求

北京公证特开设“公证案例”专栏

为您逐篇呈现!

今天来看

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洪玉承办的公证案例


案例概述

↑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洪玉

2022年4月,罗女士和母亲到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罗女士称自己是独生女,父亲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在去世后留给自己。现在父亲去世,罗女士的母亲对遗嘱没有争议。

但在办理过程中公证员发现两个疑点一是罗女士的父亲人事档案摘抄表中曾记载还有一子;二是罗女士的母亲欲言又止,不知是否有其他隐情。


公证要点

01

当事人父亲人事档案中的“儿子”是谁?

/

罗女士表示,档案中记载的“父亲的儿子”一直居住在四川成都,是她家亲戚,但对于为何父亲在档案中将他写为儿子并不清楚。对此,公证员与成都龙泉公证处联系,详细询问后了解到,罗女士的父母婚后多年未育,曾想抱养亲戚家的孩子,但因孩子户口无法迁移到北京,所以一直未和罗女士父母共同生活,后来罗女士出生,抱养孩子的事便没再提了。

此外,公证员通过成都龙泉公证处详细询问该亲属后了解到,此人从未和罗女士的父母一起生活过,也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只是由于有亲戚关系所以偶有联系。该人表示自己与罗女士的父母从未形成收养关系,也没有罗女士父亲所立的其他遗嘱。

公证员告诉罗女士母女:由于当时既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也没有更改户籍登记,此人一直随亲生父母生活,哪怕在罗女士的父亲档案中有关于这个“儿子”的记载,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养子女关系,并不属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于办理遗嘱继承公证没有影响,罗女士和母亲可以放心。


02

当事人母亲“欲言又止”,背后有何隐情

/

经公证员耐心询问,罗女士的母亲敞开心扉:罗女士是罗父和前妻所生,她是罗女士的继母。罗女士儿时,其生母去世,罗父和她再婚,两人未生育子女,她待罗女士如亲生,罗女士也把她当成亲生母亲,现在罗女士夫妇对她十分孝顺,生活起居细心照顾。她与罗父早就立下遗嘱,分别将房产中属于各自的份额在去世后留给罗女士。

罗女士的母亲表示,本以为已经为罗女士安排好了一切,可现在才知道,办理遗嘱继承公证还需要向全体法定继承人核实确认对遗嘱无争议才行。她这些天因想到自己和前夫的儿子而茶饭不思,她的儿子在离婚后随前夫生活,几十年来没有往来,她担心自己去世后,遗嘱继承公证会更加难办。她已年近九旬又身患癌症,想现在就将房产给女儿罗女士。罗女士表示,从未想过让母亲生前就把房产份额给自己,希望老人住得安心。

公证员针对当事人的需求、想法和实际情况,提出了办理“遗嘱继承+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一揽子公证的建议,经双方同意后,公证员起草相关文书、正式为罗女士办理完成公证手续,罗女士和母亲都非常高兴。



典型意义

许多当事人以为,生前订立遗嘱,子女就可凭遗嘱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避免纷争。但实际上,依据继承公证相关规定,遗嘱继承公证需要核实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是否存在争议;这对于再婚家庭,特别是在与前任配偶生育的子女没有联系的情况下,往往很难实现;而当事人如果想通过诉讼解决,也可能因无法提供相关方基本信息而无法立案,造成无法办理遗嘱继承的困局。

本案中,公证员按照老人和子女的意愿,制定“遗嘱继承+赠与合同+居住权协议”一揽子公证方案,满足了老人心愿,避免了未来的纷争,同时从法律上保障老人的居住权,让老人和子女都安心。


公证员心声

继承公证并非“拿材料换证”的流水作业,而需要公证员针对具体案件,从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各方需要出发,统筹规划,设计出适合的公证方案,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实现当事人的愿望。

感谢成都市龙泉公证处李雨公证员在本案中的大力协助,希望公证行业在未来继续加强沟通、互帮互助,努力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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