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维碰撞,干货满满!这场研讨会精彩纷呈
- 发布时间:2023-04-11
近日,北京市正阳公证处主办的
遗产管理人理论与实务法律问题研讨会
暨遗产管理人互认计划
2023年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
研讨会邀请了有丰富经验的
公证员、律师、法学专家围绕
“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遗产管理人与继承实务热点难点问题”
两大主题展开交流
现场讨论热烈 干货满满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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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虹桥公证处公证员冯爱芳
遗产管理人个案剖析及问题研究
冯爱芳从三个已落地典型案例出发,分析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公证适用问题,介绍如何依据当事人情况为其量身设立多份遗嘱,以便财产有效的定向传承。她还提到,记名财产和不记名财产要分开,不同类型财产基于受益人的年龄、理财能力或公司管理能力等不同,可能需要设置不同适格遗产管理人。最后,她提出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的思考。
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公证员阮啸
不动产登记中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方案研讨
阮啸介绍202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分析遗产管理人与营商环境的关系。他表示,被管理的财产能否直接登记到遗产管理人名下,目前来看上位法未解决。他建议,对非公证继承的理解,无须特别强调非公证,而是不出具继承公证书,不排斥使用其他的公证材料。最后,他介绍遗产管理人身份目前通过非诉讼方式确认以及遗产管理人推荐互认计划的初衷。
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公证员李嘉健
在主动与被动之间寻找遗产管理人制度空间
李嘉健从案例切入,阐释他在研究中发现的几个现象:民政部门不愿意担任遗产管理人,相对于民政部门体系,任何人主动申请担任遗产管理人时,法院都乐见其成。自然人是为了财产流转,为了财富传承,主动启动程序,主动推进遗产管理人制度。我们需要反思公证在这之中能做什么?此外,他还提到了公证适用该制度的建议和设想。
成都市律政公证处主任助理刁姝
公益遗赠案件遗产管理人介入思考
刁姝介绍一个当事人要通过遗嘱将财产馈赠社会的慈善捐赠案件,对此,公证员面临多项选择问题:选择普通遗赠、遗赠扶养协议还是意定监护方式;将房产遗赠,慈善机构能否接受;税费如何收取;附条件的赠与如何监督落实等。此外,她还提到慈善信托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她认为,慈善法中有很多可以细化的地方。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葆莳
王葆莳认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原则上不能够推选继承人之外的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但遗产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处理遗产管理事务。他指出,推选和委托多人代理有区别,民法典中多人代理规则可让第三方机构介入。他认为,从遗产管理人的功能宗旨来看,继承人推选和指定时都应该让专业第三方代理,管理人和利害关系要分离。
此外,他也谈到了遗产管理人与登记的问题,现在因为遗产管理人任务之一是处理债务债权,如果需要买房偿债处理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能不能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如果不能的话债权债务处理职责如何行使的问题。
谈到民政部门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兜底条款问题。他认为民政部门没有动力去承担解决这一问题,公证处担任管理人也不合适,建议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深化研究,明确第三方介入的途径和办法。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郝振江
郝振江表示,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第三方机构无法介入遗产管理事务。实务中的管理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管理人。他认为法院想在立法中加入这一制度,就是解决在诉讼中利害关系人找不到被告、没法起诉的问题。他认为遗产管理人和破产管理人不同,破产管理人的存在是为了消灭破产企业资格问题,在债权人之间进行财产分割。但是遗产管理人存在时,继承人所有权并没有让渡,遗产管理人行使的只是财产管理人的职责,类似委托人的存在,权限是受到限制的。
重庆市公证处向光敏
遗产管理人实务中的“管理”之难与破解思路
向光敏提到“第三人到底能不能成为遗产管理人”的问题,并认为这一实务争议是可行的。她表示,公证处在遗产清点过程有很多优势,最关键的是制度如何落地。此外,她认为遗产管理人最重要的就是权利外观,以及如何进行遗嘱检认、如何进行遗产清点等问题。
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李雯
浅谈遗产管理人公证实务
李雯认为,遗产管理人权利外观被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清理遗产不光是查明所有积极、消极财产,也要把账户中不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清退。她认为,实务中需要通过遗产管理人的案例较多,此类案件对公证员实操能力和专业能力提出较高要求。要把握好遗产管理人产生的规则、职责权限,才能给予当事人恰当的公证支持。
武汉市尚信公证处公证员陈丹妮
武汉遗产管理人实践现状
陈丹妮介绍,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台《关于开展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受遗赠)工作的通知》后,由于可以节省办证时间,涌现出大量的遗产管理人协助办理非公证继承受遗赠的案例。陈丹妮也介绍了武汉法院的相关实践,指定相关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最终实现过户。
北京市正阳公证处公证员孙京晶
公证程序视角的遗产管理人
适用案例与问题探讨
孙京晶认为,目前继承的公证审查往往是偏重于继承人的审查,缺失的是债权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关注,会导致结论有失偏颇、整体利益失衡。其次,财产权属形式多样的,权利外观表现类型多,无法仅凭财产掌握在谁手里面,或者登记在谁名下,就能够确定权属。此外,主体关系越来越复杂,目前公证继承审查方式相对来说比较传统和单一,信息化技术水平亟待提升,以避免确定权属与真实权属之间的失实。
谈到程序方面的问题,她认为公示、清点、清算程序的缺失,会造成对继承人、债权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希望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引入可以解决相关问题,进而完善继承服务链,建立完整继承流程。
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李辰阳
李辰阳表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对公证业务提出的挑战,公证机构承担公共事务,出具遗产管理人证书,就是确认遗产管理人资格。李辰阳认为,绝大多数公证机构不应该去做遗产管理人,不应该参与非公益性的遗产管理事务,但是公证机构可以履行监督职能。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宇
李宇表示,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能否被选任为遗产管理人的问题,司法实务解释上应该不排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其诉讼能力,实体法上的缔约能力等都应当得到承认。李宇认为,适当参照已经比较成熟的破产清算和企业法人尝试清算的做法,采取就已知的债权人进行通知并同时发布公告的做法,而不能仅仅寄望于继承人签署申明,有必要采用通知加公告的办法。他进一步提出,可通过行业努力,开发出统一的公示网络,同时可考虑由律师协会、公证协会,或者其他跨行业组织出台标准规范及业务指引,凝聚行业共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做总结发言,她表示,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需要法律共同体不同视角和声音。遗产管理人制度在中国继承法上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在于立法结构性冲突,即直接继承制下遗产管理人功能作用空间受到制度限制,容易和继承人产生利益冲突,而这一冲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难以根本解决的,要从法律操作层面推动,在制度构建上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