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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了(5)

十年跨国继承难题,公证如何一朝解决?

  • 发布时间:2025-03-14


2014年
美国商人麦克在北京出差期间
突发心梗离世
留下妻子汤女士与一双年幼的儿女
汤女士未曾料到
丈夫名下一笔
400万元人民币的境内存款
竟让这个家庭陷入
长达十年的继承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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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女士与麦克是在加拿大上大学期间相识相恋的,毕业后两人在加拿大结婚,之后汤女士随丈夫定居美国内华达州。麦克从事贸易工作,因为有个中国妻子,他生前将业务拓展到了中国,经常前往中国出差。有时,他也会带着妻子,看望在中国生活的岳父母。

2014年,麦克在北京出差期间,突然去世。由于麦克走得突然,没有订立遗嘱,紧接着麦克的母亲于美国去世。汤女士为能够领取这笔银行存款,辗转中美两国公证机构、银行,却屡屡碰壁——美国公证的文件不被中国金融机构认可,而中国继承程序又涉及复杂的跨境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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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女士要照顾年幼的孩子,不能常回中国,对于继承流程摸不着头脑,这事一拖就是十年。转眼,一儿一女都陆续成年,一个18岁,一个19岁,正是上大学需要用钱的时候,汤女士又想起这笔留在中国的存款。2024年初,汤女士在公众号上看到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的涉外继承案例,于是,她抱着希望拨通了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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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与居所的“双重性”困局‌

公证机构审查后认为,麦克作为美籍华人,汤女士保留中国国籍,二人在加拿大登记结婚、美国长期定居,来往于中美之间,形成“跨国婚姻+跨境居所”的复杂身份关系。


汤女士要想领取麦克留在中国境内的存款,如果家里没有遗产继承纠纷,就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领取存款。但是因为具有涉外因素,需要首先判断,这400万元的存款,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麦克的个人财产:


  •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200万元算是麦克遗产;
  • 如果是麦克个人财产,那么400万元都是他的遗产。

公证员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需优先适用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美国内华达州)认定财产性质‌。根据该州有关法律制度,如果二人没有相关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便同我国一样,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这400万元中便只有200万元属于麦克的遗产。

可汤女士表示,她和麦克有过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就是自己的,她也认可这400万元都是麦克的遗产。原来,不同于我国(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内华达州的法律规定,口头约定也是夫妻财产约定的法定形式,如果汤女士认可,那么这400万元确实都是麦克的遗产。就这一部分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进行专业的域外法律查明。


“转继承”风险的暗礁‌

弄清遗产范围后,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哪些人是麦克的继承人?麦克的父亲虽然早已过世,但是麦克去世时,他的母亲仍然在世,他的母亲是否会像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那样,也是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他的母亲又在他之后过世了,可能会触发转继承程序,需追溯麦克母亲的继承人范围,这就会涉及美国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时间公证等庞杂手续。

经过公证员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麦克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会成为其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核心关键问题。到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来判断继承人范围,还是依据美国内华达州的法律?公证人员通过分析麦克生前主要生活轨迹(美国内华达州长期居住 vs 北京短期出差),根据签证时间、频次、来华原因,在华有无固定住所等,认定麦克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仍为美国内华达州,应适用该州法律来判断其继承人范围,经过初步对该州法律的了解,基本锁定仅有配偶及子女为继承人,但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进行域外法律查明程序。

跨境资金流动的“最后一公里”

美国继承法律虽然认定汤女士及子女均有继承权,但汤女士提出,这些继承来的钱,都准备汇入美国,给刚成年的两个孩子上大学使用,在继承方案上,是否可以兼顾这个需求?公证人员经过分析发现,汤女士的国籍仍然是中国国籍,可能会受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跨境资金限制‌。但汤女士的两个子女,都是在美国出生,一直生活在美国,具有美国国籍。如果由美国国籍的两个子女继承全部存款,既符合《储蓄管理条例》的公证要件,又能避免跨境资金转移不合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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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法律的“双重认证”机制

经过中美公证人员和律师的反复沟通、打磨文本,由美国律所出具的《内华达州继承法律意见书》,经公证、海牙认证后寄往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美国法律人出具的域外法律意见书,公证员通过网络检索,核验《内华达州修订法规》原文,确认该州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也承认夫妻之间口头的财产约定以及“配偶子女第一顺位继承、父母无份额”的有关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家庭意愿的柔性调和‌

面对汤女士“希望两个子女平等继承”的诉求,公证团队又详细了解外汇管理政策:若两子女均分遗产,跨境资金转移需重复提交证明材料,整个过程周期较长,而汤女士因两个子女上大学,又急需使用这笔资金。


最终,汤女士和两个子女协商,由儿子小威廉单独继承,汤女士与女儿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团队迅速起草有关文本,发给汤女士母女,指导他们在国外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在收到经过公证和海牙认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后,公证员通过视频方式向她们再次确认真实意思表示,以确保其知晓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

全流程的“公证+”服务‌

出具公证书后,公证员团队派出有经验的公证人员,主动对接银行开通绿色通道,指导准备《遗产来源证明》《亲属关系承诺书》等购付汇材料。三个月后,当小威廉顺利将资金汇至美国用于他和姐姐的学业时,汤女士由衷地发来信息,向公证团队表示感谢:“这纸公证书,解开了我们十年的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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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的“动态平衡术”

涉外继承案件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框架下,精准识别“经常居所地”(如本案排除北京短期居所)、财产性质(穿透式审查美国夫妻财产制)等核心要素,防止机械套用国内法‌。

跨境协作的“生态构建”‌

在办理涉外继承案件中,要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公证人、法律查明机构等深度合作,选择合适、快捷的法律查明方式,加强事前沟通,主动介入当事人的各类问题症结。

服务深度的“最后一米”‌

从前期草拟各种需要公证、认证的法律文件,到主动查明外汇政策,对接银行,协助办理后期手续,公证机构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上的“便民利民”原则转化为了具体的服务清单和事项,让法律文书也能传递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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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司观澜 长安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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