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跨国继承难题,公证如何一朝解决?
- 发布时间:2025-03-14


身份与居所的“双重性”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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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200万元算是麦克遗产; -
如果是麦克个人财产,那么400万元都是他的遗产。
“转继承”风险的暗礁
弄清遗产范围后,下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哪些人是麦克的继承人?麦克的父亲虽然早已过世,但是麦克去世时,他的母亲仍然在世,他的母亲是否会像我国民法典规定的那样,也是他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而他的母亲又在他之后过世了,可能会触发转继承程序,需追溯麦克母亲的继承人范围,这就会涉及美国亲属关系证明、死亡时间公证等庞杂手续。
经过公证员判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麦克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会成为其遗产继承法律适用的核心关键问题。到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来判断继承人范围,还是依据美国内华达州的法律?公证人员通过分析麦克生前主要生活轨迹(美国内华达州长期居住 vs 北京短期出差),根据签证时间、频次、来华原因,在华有无固定住所等,认定麦克死亡时经常居所地仍为美国内华达州,应适用该州法律来判断其继承人范围,经过初步对该州法律的了解,基本锁定仅有配偶及子女为继承人,但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进行域外法律查明程序。
跨境资金流动的“最后一公里”
域外法律的“双重认证”机制
经过中美公证人员和律师的反复沟通、打磨文本,由美国律所出具的《内华达州继承法律意见书》,经公证、海牙认证后寄往了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根据美国法律人出具的域外法律意见书,公证员通过网络检索,核验《内华达州修订法规》原文,确认该州虽然实行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也承认夫妻之间口头的财产约定以及“配偶子女第一顺位继承、父母无份额”的有关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家庭意愿的柔性调和
全流程的“公证+”服务
法律适用的“动态平衡术”
涉外继承案件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框架下,精准识别“经常居所地”(如本案排除北京短期居所)、财产性质(穿透式审查美国夫妻财产制)等核心要素,防止机械套用国内法。

跨境协作的“生态构建”
在办理涉外继承案件中,要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公证人、法律查明机构等深度合作,选择合适、快捷的法律查明方式,加强事前沟通,主动介入当事人的各类问题症结。
服务深度的“最后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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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司观澜 长安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