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 公布时间: 2010-08-31
北京市公证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建立北京市公证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公证行业执业秩序,促进和保障北京市公证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全市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公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利益。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认真履行公证职责,不得随意改变或减化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
第四条 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共同维护北京市公证行业形象,相互尊重,团结互助,加强合作,共谋发展。
第五条 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公证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第六条 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为下列行为:
(一)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对本处、本人进行夸大的、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故意诋毁、贬损其他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员的声誉;
(三)利用职业之便收受当事人礼物、礼金等,谋取不当利益;
(四)向服务对象给付或承诺给付回扣,或采取变相的方式给付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采用降低收费标准、随意简化公证程序等不正当方式争揽、垄断公证业务;
(六)公证人员利用在协会担任职务争揽公证业务;
(七)公证机构不得擅自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第七条 各公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全体公证人员按照本公约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公证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执业氛围。
第八条 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违反本公约,应当受到行业惩戒。根据违法违规的具体情况,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公约所称公证人员,是指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工作的公证员、公证业务辅助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