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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发布公证公益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0-11-12


背  景


为充分发挥公证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定  义


本办法所称公证公益法律服务,是指公证机构、公证人员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的无偿或收费低于成本支出的法律服务。


服 务 范 围


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一)遗嘱、遗体捐赠、小额继承以及单件公证服务收费不超过200元的公证事项;


(二)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生活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减免收费的公证事项;


(三)小客车摇号、保障房摇号、子女入学派位、房屋拆迁、回迁房安置等服务政府中心工作的公证事项;


(四)在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彩票发行等领域的公证事项;


(五)协助党政机关开展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


(六)提供公益性法律调解服务,积极参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及专业调解;


(七)扩展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公证事项;


(八)提供免费线上、线下法律咨询服务;


(九)下沉社区,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为城乡群众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提供公益服务;


(十)参与公益法治宣传活动,担任普法志愿者、法治辅导员等;


(十一)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政策研究、立法论证、学术交流、培训授课等工作;


(十二)从事其他形式的公益法律服务。


服 务 原 则


从事公证公益法律服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公证机构党组织在公益法律服务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公证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服务大局,公证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三)坚持为民服务,着力服务和保障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四)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经费保障和工作激励措施,调动公证人员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目  的


(一)强化公证公益属性。该办法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公证实际的公益公证内容标准,指导公证机构主动参与法治宣传、信访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大公益服务考核评价权重。结合本市各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实际,制定公证处、公证员承办公益法律服务数质量具体指导标准;纳入考核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建立健全公证处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办法,增加公益类民生类业务在绩效收入分配中的考核权重,引导公证员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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