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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公证质量,北京市嘉诚公证处前往民政局及档馆调查核实

  • 发布时间:2017-05-23
   二O一七年四月,北京市嘉诚公证处受理了仝某的卖房委托公证,仝某四十五周岁,自称未婚,委托项下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嘉诚公证处在受理当日即前往房山区民政局查询仝勇的婚姻登记记录,民政局系统里显示姓名为仝某的人(由于二OO三年前未录入身份证号码,故不能确定是否是本案中的仝某本人)曾在一九九四年、一九九六年、一九九九年在朝阳区民政局有过三次婚姻登记。公证员与朝阳区民政局联系,工作人员告知二OO三年前的档案已移交档案馆,与朝阳区档案馆联系核实事宜,档案馆工作人员告知婚姻档案必须婚姻当事人本人亲自查询,公证处无权查询。经沟通,公证员与仝某约好一起前往朝阳区档案馆,经档案馆工作人员查询核对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告知该馆没有该人的婚姻档案,公证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作工作记录后为仝某出具了公证书。今后,嘉诚公证处将进一步加强调查核实,排查风险,预防纠纷,进一步提高办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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