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公证处组织专题业务学习
- 发布时间:2012-11-08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长安公证处就修正案的颁布及时组织全体公证员及助理认真学习,同时要求就民诉新规给公证业务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提交学习心得,文章或论文。全处人员积极响应,截至目前已提交各种形式文章40余篇。
2012年11月1日,公证处利用下班时间组织全体公证员及助理以民诉法修正案为专题进行了集中学习。由部门主任、一级公证员蒋笃恒担任主讲人,他结合实际公证业务从证据的种类、民诉程序简易化和公证程序正当化等方面对修正案进行了详解,尤其就“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种类的意义、“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涵义、诉前保全的利弊、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执行,以及民事小额诉讼程序、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和督促程序如何与有关公证业务相衔接等热点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对大家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期间,周志扬主任结合民诉法修正案的有关内容重申了诚信原则的重要性、电子数据称谓的统一性、公证证词和卷宗的规范性对提升公证质量的现实意义;提示大家重点关注修正案中证据部分内容与公证业务的密切联系。同时要求全处人员在平时工作中不断更新知识,积极学习新法新规,以适应社会对公证工作的更高要求。
会上还传达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有关登记材料公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大家认真领会通知精神,积极拓展公证业务。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杨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