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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圆公证处出具首份公证建议书

  • 发布时间:2011-08-05


 

2011年5月,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在审查核实当事人刘某、方某的公证申请材料时,发现二人提供的某进出口总公司为非该公司员工刘某、方某出具了《出生证明》、《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证明》等不实人事证明六份,刘、方二人试图用上述证明骗取公证书,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处对刘某、方某的公证申请不予办理。

 

7月7日,我处出具《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建议书》, 致函该进出口总公司,告知我处经过核查,发现该公司所出具证明不实,并建议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法纪,据实出具证明”;建议“加强对公司印鉴使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严肃查处此次私自动用公司印鉴、人事管理印鉴出具不实证明材料的相关责任人,建议予以行政处理。”这是我处出具的首份公证建议书,希望通过该种形式使被建议人重视自身诚信,尊重公证机构行使国家赋予的公共证明力和公信力。

                                  方圆公证处 甄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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