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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定政府采购逾千万元须公证

  • 发布时间:2007-08-28
   本报讯 (记者左林)金额千万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从本月开始须公证。北京市财政局昨日发布通知,将需要公证的政府采购项目从两千万元以上扩大到千万元以上。

   市财政局负担公证费

   昨日,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发布《关于市本级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从8月起,部分政府采购项目引入公证机制。具体范围包括政府办实事项目、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等。

   受市财政局的委托,北京市公证处和北京市第二公证处具体实施公证。公证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公证处提出,市财政局统一负担公证费用。昨日,北京市政府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市财政局要求20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须公证,此次将项目范围扩大到1000万元以上项目。对于以后会不会在所有政府采购项目中引入公证机制,该负责人表示,“近期没有这样的打算。”

   发现舞弊可终止公证

   《通知》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当日向公证员提交评标委员会名单,由公证员现场开封。公证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并对投标、开标和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时若发现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等规定,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公证员有权终止公证活动,并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引入公证机制的采购项目

   ●政府办实事项目

   ●市财政局代表市属预算单位作为采购人的项目

   ●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

   ●单台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项目

   ●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试点的项目

  

2007年08月14日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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