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北京首批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公布
- 发布时间:2018-04-12
在市司法局领导下,北京市公证行业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减证便民工作要求,深入推进公证“放管服”改革,全面梳理、精减不必要的公证证明材料,首批推出与群众工作生活联系密切的出生、国籍、户籍注销、曾用名、学历公证等52项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今后,群众到北京市的公证处办理上述公证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需准备清单中列明的材料,无需提交清单外的证明材料。只要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办理上述公证事项就可以“最多跑一次”。
下一步,北京市公证行业将继续加大公证便民力度,优化公证程序,提高公证服务质量,进一步清理、精减办理公证证明材料,推出更多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让群众办理公证更加简单、明白、便捷、舒心。
北京市第一批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5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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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证事项 |
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
1 |
出生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非在北京出生的,不能在北京申办本公证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出生地在京的免提供)
4、出生证明(详见附表B)
5、被证明人父母的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死亡证明(公证书使用地不要求公证书中注明被证明人父母情况的免提供)
6、照片(详见附表A)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 |
国籍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外地证明须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照片(详见附表A)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3 |
户籍注销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注销证明(详见附表A)
※外地证明须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注销京籍的人免提供)
4、照片(详见附表A)
5、注销原因材料,如入籍、定居、长期居留材料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4 |
曾用名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外地户籍须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使用曾用名的材料(户籍证明上载明了曾用名的免提供),如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证明(详见附表B)、带有照片的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5 |
学历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书
※国家教育部门不认可的学历不能办理本公证
※党校学历不能办理本公证
5、学历证明(详见附表B,持1993年以后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免提供)
6、照片(详见附表A)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6 |
学位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学位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学位证书或学位证明书
5、照片(详见附表A)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7 |
职务(职称)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职务(职称)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职务(职称)证明(由具体工作单位或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或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8 |
法人资格 |
1、在京注册单位的法人(如企业、事业单位、社团)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
9 |
非法人组织资格 |
1、在京注册单位的非法人组织(如分公司、银行分行或支行、合伙企业、民办非法人单位)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
10 |
职业资格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职业资格证书,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1 |
出生医学证明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无国籍人免提供)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
※修改处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或换领新证书)
※父母国籍栏不得只列明“香港”、“澳门”、“台湾”,须注明“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2 |
身份证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成年人须亲自办理本项公证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公证书用途材料,如诉讼、登记需求材料
5、法定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3 |
护照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成年人须亲自办理本项公证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A,京籍公民免提供,护照在京签发的免提供)
4、中国护照
5、委派出国单位同意办理护照公证的证明(非公务护照免提供)
6、法定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4 |
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后者须同时提供加盖了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的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5 |
录取通知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录取通知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录取通知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6 |
在读(学)证明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在读(学)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在读(学)证明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7 |
毕业证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毕业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
※学历证明书比照学历证书办理公证
※国家教育部门不认可的学历不能办理本公证
※党校学历证书不能办理本公证
※军队院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管理暂行规定》的可予公证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8 |
学位证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学位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院校颁发的学位证书
※学位证明书比照学位证书办理公证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19 |
成绩单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成绩单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院校颁发的成绩单
5、与成绩单对应的学历证明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0 |
外语水平
(等级)证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1 |
职业资格证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2 |
专业技术
等级证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3 |
机动车驾驶证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机动车驾驶证书颁发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主管机构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4 |
体检表(健康证)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体检表(健康证)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表(健康证)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5 |
病历(案)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病历(案)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案)材料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6 |
诊断证明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诊断证明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7 |
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
5、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利害关系材料,如亲属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8 |
(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婚姻状况登记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户籍迁移过的,从法定婚龄(男满22岁、女满20岁)起逐段提供。以2004年为界,之前的时段由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或者婚姻档案存放单位出具,之后的时段由相关户籍地民政机构出具
※须外地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29 |
结婚证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婚姻状况登记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结婚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民证机构颁发的结婚证
※夫妻关系证明书可以视同结婚证办理公证
※结婚证信息错误,与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应换发结婚证
※外地结婚证须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结婚证公证与结婚公证不同,请注意区分,按照公证书使用地要求提出公证申请。 |
30 |
离婚证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婚姻状况登记栏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离婚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民证机构颁发的离婚证
※离婚证信息错误,与身份证件、户籍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应换发离婚证
※外地离婚证须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31 |
收养登记证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收养登记证书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收养登记机构颁发的收养登记证
※外地证书须民政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32 |
民事判决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北京法院判决的免提供)
4、民事判决书
※须法院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该判决书(裁判文书网上可核实的可免)
5、判决生效证明(终审判决书免提供)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33 |
民事调解书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北京法院调解的免提供)
4、民事调解书
※须法院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该调解书(裁判文书网上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34 |
判决生效证明 |
比照32 |
35 |
在职证明 |
一、个人申办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在职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5、技术职称证明(在职证明中未涉及的免提供)
6、劳动合同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二、所在单位申办
1、单位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6、技术职称证明(在职证明中不涉及的免提供) |
36 |
收入证明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收入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5、劳动合同或完税材料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37 |
税收完税凭证 |
一、个人申办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税收完税凭证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税务机构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完税证明
※须税务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二、单位申办
1、单位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税务机构出具的缴纳税款的税票或完税证明
※须税务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
38 |
不动产权证书 |
一、个人申办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视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公证
※外地房产须登记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不动产权来源证明,如买卖合同、继承公证书、判决书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二、单位申办
1、单位法人资格证书、非法人组织资格证书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视同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公证
※外地房产须登记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6、不动产权来源证明,如买卖合同、继承公证书、判决书 |
39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比照38 |
40 |
存款证明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存款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存款证明
5、与存款证明相应的存单、存折、银行卡等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41 |
营业执照 |
1、在京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办理营业执照(正本)公证的,须一并提供正本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公证书中附入法定代表人护照复印件的,须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护照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
42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比照41 |
43 |
税务登记证 |
比照41 |
44 |
公司章程 |
1、在京注册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2、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3、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详见附表A)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法定代表人办理公证免提供)
5、加盖北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印章的公司章程 |
45 |
许可证 |
比照41 |
46 |
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
比照38
※本事项不证明原本真实性
※原本含有外文的,应当提供公证机构认可的翻译单位出具的中文译本或由公证机构委托翻译单位出具的中文译本
※原本内容须不违反我国法律 |
47 |
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比照46
※原本含有外文的,所涉机构名称、人名、专业术语等,应提前确认中文译法 |
48 |
死亡(实体)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死亡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内地(大陆)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
※外地证明的出具机构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5、申请人与死亡人的利害关系材料,如亲属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等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49 |
住所地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住所地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需提供人事档案存放部门或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住所地证明
4、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50 |
居住地 |
比照49 |
51 |
无(有)犯罪记录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无(有)犯罪记录证明出具单位在京的免提供)
4、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无(有)犯罪记录证明(详见附表B)
※户籍迁移过的,若提供公安部门证明,应从满14周岁起逐段提供
除非使用地同意只公证阶段性或北京地区无(有)犯罪记录,应当证明在中国居住期间无(有)犯罪记录。
※须外地公安部门同意公证机构核实(联网可核实的可免)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同时提供证明期间内的北京居留证明
※外籍人申请的,由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出具,同时提供证明期间内的北京签证证明
※使用地要求同时提交无犯罪记录公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的,应请出具单位开具两份原件(公证机构必须留存一份原件)
5、照片(详见附表A)
6、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52 |
亲属关系 |
1、身份证件(详见附表A)
2、户籍证明(详见附表A)
3、经常居住地证明(详见附表B,京籍公民免提供)
4、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亲属证明(详见附表B,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如果申请人父母结婚证书、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完整无误,免提供)
※亲属已死亡的,除用于继承目的,不能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公证属于复杂事项,不适用本表格的规定。
5、所涉亲属的身份证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6、所涉亲属的居住地证明(公证书非在日本使用的免提供)
7、代理材料(详见附表A,非代办公证免提供) |
附表A——身份证明材料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说明及要求 |
1 |
身份证件 |
适用范围:
申请人(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代理人
种类:
1、二代居民身份证
2、护照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如哈萨克斯坦)要求,需在公证书中附入复印件
※不含台湾护照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
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
5、军官证或士兵证
公证书在外国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使用的,建议优先使用二代身份证
6、出生医学证明,仅用于证明无国籍的新生婴儿的身份
在外国出生的,该证明应当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生的,该证明应当经过当地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7、临时身份证及身份证领取证明(不得用于办理与财产有关的事项)
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1、加入外籍证明,可用于证明姓名变更情况
2、过期证件,可用于新旧证件衔接或各种证件印证,如旧护照、一代身份证 |
2 |
户籍证明 |
种类:
1、居民户口簿
2、常住人口登记卡(须同时提供集体户籍首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上须加盖集体户籍存放单位印章)
3、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现役军人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的免提供
4、户籍注销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
3 |
照片 |
根据公证书使用地要求,可在公证书中附入申请人照片。如在法国、美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在哥伦比亚使用的无犯罪记录公证书。
※不需要附入公证书的免提供
※原则上应为两寸彩色免冠证件照(须为近照) |
4 |
代理材料 |
适用范围: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要求:
1、委托代理应采取书面形式,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书。委托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印章。
2、委托代理的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姓名、证件号码,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公证用途、使用地等必要内容。
3、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涉及继承、财产权益处分、人身关系变更等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前款规定的重要公证事项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其居住地的公证人(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公证。
4、法定代理应提交法定代理资格材料,如未成年人的出生医学证明、监护资格判决书。
5、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办的,应签署委托书。 |
5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
适用范围:
法人、非法人组织
要求:
1、应当加盖单位印章。
2、应当载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及具体职务。
法定代表人系外国人,但法人证书上登记其中文姓名的,应一并注明其护照姓名、中文姓名。
3、应与加盖单位印章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共同使用。
4、应在出具后七日内办理公证。 |
附表B——事实证明材料
序号 |
证明材料 |
说明及要求 |
1 |
经常居住地
证明 |
适用范围:
用于证明截至申办公证日,非京籍自然人在京居住且已满一年
种类:
1、北京市居住证
2、在京工作或学习证明,如劳动合同、中小学学生卡
3、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
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1、在京房产的权属证书、房产来源证明
2、租房合同
3、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 |
2 |
出生证明 |
出具单位:
接生的医疗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初始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种类:
1、证明
2、证书(含公证书、判决书)
要求:
1、被证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点、其父母姓名等信息完整无误。
2、外国出具的证明、证书,应当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出具的证明、证书,应当经过当地公证人(机构)公证,或者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 |
3 |
曾用名证明 |
出具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有关户籍地的公安部门
种类:
1、载有曾用名的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
2、载有曾用名的户籍档案复印件,该复印件须加盖户籍档案管理单位印章
要求:
被证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等信息完整无误。 |
4 |
学历证明 |
出具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就读院校
要求:
被证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学习期间、所学专业、学历性质(高中、本科、硕士等)、毕业时间等信息完整无误。 |
5 |
(无)婚姻
记录证明 |
出具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民政机构
要求:
被证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婚姻状况变化时间、配偶基本情况等信息完整无误。 |
6 |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出具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有关户籍地的公安部门、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要求:
被证明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居住地范围、无犯罪记录期间等信息完整无误。 |
7 |
亲属关系证明 |
出具单位:
人事档案存放单位、有关户籍地的公安部门
要求:
1、被证明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彼此关系等信息完整无误。
2、证明旁系亲属的,证明信须能反映亲属关系渊源。如表兄弟需说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还是其父姐妹的子女。
3、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涂改、补填的,须由签发单位在该位置上盖章确认。
辅助证明材料种类:
1、载有相关人员的居民户口簿、户籍档案复印件(须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2、结婚证书、出生证书、独生子女证书
3、载有相关人员关系内容的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