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遇阻拦 公证助力喜结良缘
- 发布时间:2022-08-15
近日,老李被一桩烦心事困扰着,总是郁郁寡欢。
原来老李早年丧偶,一手把孩子拉扯大,如今儿子小李已经成家立业,有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圈。老李一个人孤零零的,感到很孤独。经人介绍,认识了经历相似、志趣相投的退休工人王阿姨,几经交往,两人相谈甚欢,很聊得来,于是两颗孤独的心慢慢走在了一起,商量起准备再婚的事。
知道老李要再婚后,儿子却极力反对老李再婚,两人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几乎断绝父子关系。
你俩在一起搭伙过日子没问题,但是结婚我不同意!
儿子啊你放心,你阿姨不要房产和收入,什么都不图,就是想彼此做个伴,相互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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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